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28 16:02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作者:市公积金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坚决打击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另需提供自住证明材料,并填写《购买自住住房行为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一)同一套存量住房由二人(含)以上共同全款购买,且购房人之间为非直系亲属(非父母、非配偶、非子女)关系的。

(二)购买存量住房所在镇、街道、社区或小区属于提取业务异常区域的。提取业务异常区域是指区域内购买存量住房提取业务中,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可提取金额与房屋总价相近、房屋价格(单价)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提取人(或配偶)户籍迁入购房地不满半年、房屋为60平米以下的小面积住房、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所购房屋明显不具备居住条件的。

(三)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长三角购房记录数据池、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显示所购房屋所在小区存在短期内频繁交易等异常情况或提示加强审核审查的。

二、自住证明材料如下:

(一)购房人支付该房屋累计六个月以上的水费、电费、物业费中任一项缴费凭证。

(二)购房人购房资金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刷卡POS单及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流水交易记录),或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流水交易记录)。

(三)可以证明自住的其他材料。

以上自住证明材料提供一项即可。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自住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缴存人补充材料时间及相应核实时间不计入提取业务审核时限。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2. 购买自住住房行为真实性承诺书

                   

 

                                                                  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823

附件1:建金(2018)4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pdf,附件2:购买自住住房行为真实性承诺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