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2-27 14:05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作者:市公积金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黄山千家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录用查健(身份证号码:34100219***7091414)后,未按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导致少缴查健就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60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规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中心责令你单位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对不缴职工查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6000元进行补缴,并将补缴情况书面报告我中心。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黄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受理机构为黄山市司法局,地址:黄山市屯溪区江南新城百合苑18幢,联系电话:0559-2355282);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缴存义务的,本中心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227

 

联系人:方樱  联系地址:黄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59-2355816   邮政编码:24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