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现就2021年度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对象及时间
本次调整对象为全市已建缴住房公积金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含驻黄中央、省属单位)、城镇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下简称单位)及个人缴存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2021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申报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
此次申报调整后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在5%-12%区间内选择确定,单位和职工个人执行同一比例,已开户单位也可在此区间内按原缴存比例执行。个人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在10%-24%区间内选择确定。
(二)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20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其中,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计算范围按照黄山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规范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项的通知》(黄财综〔2018〕343号)规定执行。
按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黄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依据我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数据测算,2021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367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2444元;最低不得低于黄山市中心城区最低月工资标准,即缴存基数下限为1280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为64元。
个人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根据个人收入来源和稳定性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综合确定调整。
(三)注意事项
1.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执行年度内不予变更。
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方式: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计算,元以下“四舍五入”。
3.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当年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职工的缴存基数不做调整。
三、申报方式
(一)已开通网上办事大厅的缴存单位,由单位经办人员登录“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申报。(可登录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下载中心”下载《网上办事大厅年度调整申报操作流程》)
(二)未开通网上办事大厅的缴存单位,由单位经办人员携带U 盘和单位账号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拷贝基数调整相关电子表格,按照设定的格式在基数调整表格录入相关信息,不可改动格式。
10 人以下单位可登录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在“下载中心”下载《黄山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和缴存调整申报表》和《黄山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申报表》,填写并盖章(各2 份)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应对职工个人相关信息和缴存调整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信息有误的必须由缴存职工持身份证原件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进行更正,手机号码等其他信息错误的职工本人可直接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的“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和自助服务终端进行更正。
(二)职工已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办人员应及时办理职工账户封存手续;已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和调往异地人员的职工个人账户销户后不得重新设立个人账户。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在职期间应补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黄山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规范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项的通知》(黄财综〔2018〕343号)规定办理。
(三)各缴存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申报工作,并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足额将汇缴资金转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因单位未及时汇缴造成未连续缴存而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单位承担责任。
请各有关单位将此通知转发至下属单位。各单位应在核定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
2021年6月22日
官网地址:http://gjjzx.huangshan.gov.cn
热线电话:12345 12329
联系电话:2355409 2330263
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纪委监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抄送: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效能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