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485760779/202107-00020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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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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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关于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申报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作者:市公积金中心 发布时间:2021-07-14 08:35 信息来源: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次数:

一、《关于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申报工作的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等规定,职工工资年度有调整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相应调整。

二、调整的对象有哪些?

本次调整对象为全市已建缴住房公积金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含驻黄中央、省属单位)、城镇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下简称单位)及个人缴存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三、什么时间可以申报调整以及调整后的执行时间?

2021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申报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

此次申报调整后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

四、缴存比例的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黄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在5%-12%区间内选择确定,单位和职工个人执行同一比例,已开户单位也可在此区间内按原缴存比例执行;个人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在10%-24%区间内选择确定。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照黄山市财政局 人行黄山市中心支行 市公积金中心转发省住建厅等三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五、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有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黄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依据我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数据测算,2021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367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2444元;最低不得低于黄山市中心城区最低月工资标准,即缴存基数下限为1280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为64元。

六、工资总额的范围是什么?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其中,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计算范围按照黄山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规范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项的通知》(黄财综〔2018〕343号)规定执行。

七、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工资总额计算出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上述关于工资总额的解释。

八、计算缴存基数所指的上一年度(自然年度)具体指什么时间?

自然年度是指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2021年缴存基数所指的上一年度就是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九、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额该如何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第十七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按照《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4.0.9-3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当年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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