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同志解读】《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房金委〔2023〕2号),以下简称《通知》,市公积金中心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缴存职工的住房保障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运用率,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切实提高缴存职工租、购自住住房能力,加大对多孩家庭和人才的住房保障支持力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出台本通知。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坚持“房住不炒”定位,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的需求,支持落实生育政策和人才政策,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研定自4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对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和缴存职工合理需求进行了充分调研,同时也对省内周边城市使用政策进行了调研,结合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建议和我市住房公积金运行管理情况,报经省主管部门备案同意,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
四、主要调整内容
(一)适当扩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
缴存职工父母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二)支持无房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按需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提高多孩家庭无房租赁住房月提取额至1800元
无房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可按需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多孩家庭(其中一孩未满18周岁)最高月提取限额1800元,年度最高提取限额21600元;其他家庭(含单身家庭)仍执行最高月提取限额1500元,年度最高提取限额18000元。
(三)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
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家庭购买我市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经查询,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即为购买首套住房,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为购买第二套住房。
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向已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款额计算倍数
1.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款额计算倍数至8倍。即:可贷款额=借款人抵押基数16万元+共同借款人抵押基数16万元+(借款人公积金余额+共同借款人公积金余额)×8,但不高于我市现行最高贷款额度。
2.在黄山市内购买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的,针对迎客松英才计划D类以下人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款额计算倍数提高至10倍,但不高于我市现行最高贷款额度。执行时间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五、保障措施
市公积金中心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单位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强化舆情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执行时间和注意事项
以上政策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由市公积金中心制定具体细则实施。
七、下一步工作计划
1.充分运用办事大厅、微信、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全方位、多角度、多形式地加大政策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知晓度。
2.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优化相关业务流程,提升工作效能,把便民利民的事项办好。
八、解读机关: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九、政策咨询部门和电话
资金使用科 0559-2355405
黄山区管理部 0559-8538246
徽州区管理部 0559-3583242
歙县管理部 0559-6519373
休宁县管理部 0559-7519433
黟县管理部 0559-5526618
祁门县管理部 0559-4512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