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485760779/202311-00018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23-11-16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主要负责同志解读】《关于印发<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16 11:39 阅读次数:

市公积金中心主任郑立和《关于印发<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行解读:

请您介绍一下《通知》的起草背景?

郑立和:一是减轻职工家庭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安居;二是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要求。

请你介绍下《通知》制定意义?

郑立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的有关通知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民生保障功能,持续提升住房公积金使用便利化,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请你介绍下《通知》研判和起草过程

郑立和:一是对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和缴存职工合理需求进行了充分调研;二是借鉴了省内周边城市先进经验;三是征求了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成员和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意见,经过反复讨论后经会议研究通过。

请你介绍下《通知》主要内容

郑立和:

(一)提取条件:

1.所购房屋是黄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且该商品住房的开发企业已向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作出承诺。

2.所购房屋须是50年或70年产权的普通自住住宅。

3.申请人及其配偶在黄山市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取额度

提取截至购房合同载明日期内的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扣除个人支付资金后剩余的购房首付款。

(三)提取材料(原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提取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4.《委托及承诺书》

5.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转账单

(四)办理流程

1.缴存职工应将该套房屋除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之外的首付款缴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2.缴存职工携带相关材料至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认真阅读并填写《委托及承诺书》,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办理完结后,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缴存职工委托将提取的公积金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缴存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后1个月内完成商品房备案手续,并将备案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首付款发票原件提交给公积金中心核验并录入系统。

(五)注意事项

1.缴存职工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应同时到场一次性办理。缴存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不影响贷款额度计算。

2.若发生退房行为,开发企业和购房职工向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申请注销该套房屋的合同备案信息,开发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积金中心会同市住建局督促其返还相应款项的住房公积金,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开发企业承担。

3.对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黄山市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处置的通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银保监分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意见的通知>》等予以处理。

4.缴存职工以自有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仍按《关于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六、请你介绍下《通知》执行时间和注意事项

郑立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相关政策问题可咨询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业务科,0559-233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