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同志解读】《关于修订〈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4年5月13日,黄山市印发了《关于修订〈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房金委〔2024〕6号),以下简称《通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郑立和同志解读如下:
请您介绍一下《通知》的起草背景。
郑立和:
近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先后印发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业务规范标准。2019年3月24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进行了修订。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行为,更好地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在认真梳理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充分借鉴了南京、合肥、芜湖、六安等市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对《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黄住〔2008〕17号)、《关于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黄住〔2007〕08)、《黄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黄住〔2007〕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为《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黄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黄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个管理办法”)。
请您介绍一下《通知》的相关政策依据。
郑立和: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
请您介绍一下《通知》的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郑立和:
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有关规定,通过修订三个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和廉政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有效运行。
请您介绍一下《通知》的研判和起草过程。
郑立和:
2024年1月中旬至3月上旬,市公积金中心学习借鉴先进地市经验,草拟了三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征求市公积金中心各科室、管理部意见,各部门均无意见。
2024年3月19日,征求了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意见,各成员均无意见。
2024年3月20日,市公积金中心法律顾问就三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2024年3月22日,三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2024年3月29日至4月28日在市公积金中心官网进行了为期30天的广泛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满,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4年5月13日,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房金委〔2024〕6号文件印发实施。
请您介绍一下《通知》的主要修订内容。
郑立和:
(一)关于《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全文包括总则、缴存对象与范围、账户设立 缴存登记及注销、汇缴、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职工账户转移、封存、结息 对账、其他、附则十章,共计三十四条。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第五条”,明确“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九条”,明确“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公积金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明确“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第十二条”,明确“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本市中心城区上一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明确“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低于5%且不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第二十条”,明确“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
“第二十三条”,明确“职工与黄山市外缴存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与本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申请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将市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本地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明确“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二)关于《黄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黄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全文包括总则、提取范围、提取额度、提取材料、提取程序、附则六章,共计二十四条。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第三条”,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新增至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第十九条”,明确“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本人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条”第六款,明确“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合同(首次提取时提供)、近一年以上贷款还款流水(贷款银行已与公积金中心实现联网联查的,无需提供)”
“第二十条”第七款,明确“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提供本人(已婚的含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无房产证明、结婚证明(未婚的填写婚姻状况告知承诺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并填写婚姻状况告知承诺书)”
“第二十条”第八款,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增设电梯协议书、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支付增设电梯工程费用发票”
将所有《房地产权证》变更为《不动产权证书》。
(三)关于《黄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黄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全文包括总则、贷款条件、贷款额度 期限和利率、 贷款担保、贷款要件及程序、贷款本息偿还、合同变更、 其他、违约责任、附则十章,共计二十七条。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第四条”,明确“公积金中心负责督促受托银行及时办理公积金贷款,并定期检查、考核,严格控制风险”
“第七条”,明确“贷款额度=借款人抵押基数+共同借款人抵押基数+(借款人公积金余额+共同借款人公积金余额)×计算倍数”;明确“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家庭收入的50%~60%,具体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的工资水平、家庭生活正常支出、房价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八条”,明确“所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明确“购房贷款的,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出40年;不得超出规定的最长贷款年限。”
“第十四条”,明确“公积金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请您介绍一下保障措施及有关事项。
郑立和:
(一)解读机关
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咨询部门和联系方式
营 业 部 0559-12345 0559-2355405
黄山区管理部 0559-8538246
徽州区管理部 0559-3583242
歙 县 管 理 部 0559-6519373
休宁县管理部 0559-7519433
黟 县 管 理 部 0559-5526618
祁门县管理部 0559-4512387
官 网 网 址 https://gjjzx.huangshan.gov.cn/
如有对《关于修订〈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不理解之处,可咨询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业务科,咨询电话:0559—2330251(工作日9:00-12:00,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