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营业部,各区、县管理部:
现将《黄山市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黄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7月25日
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
黄山市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有关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安置文件精神,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军士。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及缴存方式
(一)账户的设立
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在全市统一设立一个“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自愿在黄山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持居民身份证、《军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逐月领取退役金核定表》到市公积金中心(包括各业务大厅,下同)签订《黄山市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市公积金中心按协议书约定,按月从其指定的储蓄卡中代扣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基数
1.已退役多年现仍逐月领取退役金的,由黄山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按退役军人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退役金额确定。
2.当年退役的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核定表》的月退役金额确定缴存基数。
(三)缴存比例
实行单方比例缴存,单位缴存比例为0,个人缴存比例在10%~24%之间选择。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每年可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时间按照我市年检时间确定,年检时需填写《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年检申报表》。
三、其他事项
(一)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凭《军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选择将部队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转移到在市公积金中心开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视同已满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条件。
(二)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在市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后,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并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期间,必须继续履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不得停缴。
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退役军人再就业后,其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转入录用(聘用)单位,并由录用(聘用)单位按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已退役多年的退役军人未将部队住房公积金转入市公积金中心,无固定录用单位但有其他稳定收入的,参照《黄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因退役军人个人存款账户存款不足而造成连续两期(含)无法正常代扣的,市公积金中心将自动停止委托代扣,并封存退役军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后期若需要继续缴存的,退役军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申请启封住房公积金账户、恢复委托代扣业务,并补齐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六)本细则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七)本细则由黄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黄山市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
附件:
黄山市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
甲方: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银行)
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根据《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黄山市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诚信、平等、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采取通过银行自动转账方式按月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缴存款,即由甲方按月提供代扣丙方住房公积金缴存款数据资料,乙方通过批量代扣方式从丙方开设的个人存款账户中,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款划转至甲方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中,并将划款结果告知甲方和丙方。特制定本协议,以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根据丙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核定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月缴存额、个人信息变更等业务。
(二)甲方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丙方委托乙方代扣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款数据发送给乙方。
(三)甲方根据乙方反馈的代扣代收丙方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款数据,及时记录丙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按照国家规定的计息方式和优惠利率计息。乙方连续两期代扣代收未成功的,由甲方对丙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予以暂时封存。
(四)由于甲方提供的数据有误而造成扣划资金收取延误、扣款不足、失败等错误,由甲方负责。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每月15日营业时间结束后根据甲方提供的数据,从丙方个人存款账户中足额代扣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在次日上午10:00前将相应款项划转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单位名称: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银行:黄山市建行营业部,账号:3400 1698 6080 5037 9664,并及时将代扣代收数据电子版和加盖乙方业务用章的纸质明细表反馈给甲方。
(二)乙方通过短信通知丙方代扣结果,代扣成功的应在丙方授权的个人存款账户摘要栏注明“住房公积金”字样,以便丙方了解存款变动情况。
(三)乙方应于每月9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三方签订完毕的协议书送至甲方。
(四)若乙方系统升级、更新、调整等原因须修改代收交易文件格式的,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按新的文件格式提供数据。
(五)由于乙方扣划不及时造成代扣资金收取延误,或乙方未按甲方提供的数据代扣等原因而造成代扣错误的,由乙方负责。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其本人所有,并在申请开户缴存之日起每月15日前确保个人存款账户内始终保留一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二)丙方需提供其在乙方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并同意乙方每月15日从其指定的个人存款账户中代扣住房公积金缴存款。丙方个人资料如下: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房公积金账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卡)号: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手机):
备用联系电话:
(三)在甲方规定的缴存期限内,如因丙方个人存款账户存款不足等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扣划的,丙方应在下次代扣前在约定的个人存款账户内补足所有欠缴金额,以保证乙方足额代扣。
(四)丙方可向甲方提出申请,每年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每年1月~3月(具体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年检(比例调整和基数调整)业务,填报《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年检申报表》。
(五)丙方可按照黄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等相关规定,向甲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丙方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原因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本息已还清的,可向甲方提出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作销户处理。
四、其他约定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本协议按公布的新政策执行。
(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丙方在新单位就业,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录用(聘用)单位,由录用(聘用)单位按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或在专户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已注销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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