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灵活就业人员,各有关单位:
《黄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7月9日
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黄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作用,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黄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黄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山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等方式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及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遵循“自愿缴存、灵活提取、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 缴 存
第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设立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专户。灵活就业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即可申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签订《黄山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原在本市开设并封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转移至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专户。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后的当月或次月起,按照协议约定按月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不得补缴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缴存人自行确定,并执行市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的单位职工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24%,缴存资金全部由缴存人个人承担。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佣人员可按个人名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雇主自愿为其雇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参照单位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执行,需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首笔住房公积金缴存,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首笔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协议自动终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注销。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协议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未按约定缴存且连续欠缴3个月及以上的,视为退出自愿缴存,协议自动终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封存。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因个人原因不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申请退出自愿缴存,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符合条件的即可办理销户提取,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后缴存人仍未办理销户提取的,市公积金中心可视情况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采取集中销户,销户提取本息转入协议中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退出自愿缴存后重新申请缴存的,自申请当月或次月起缴存,不得补缴停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重新缴存时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并重新签订协议,从下一次缴存之日起计算该账户的正常缴存月份。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继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贷款未结清前,不得停缴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继续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视同退出自愿缴存,原签订的协议作废,需及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入和异地转出手续。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等住房消费情形的,按照我市现行提取政策执行;
(二)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未在其他单位缴存的,退出自愿缴存后即可提取其灵活就业缴存部分资金;
(三)符合我市规定的其他提取情形。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按男性不超过63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50%,并且不超过我市现行政策规定的最高月缴存额(不包含组合贷款中的商贷月还款额)。
(三)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额度、利率以及流程等,均按照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职工身份转换的或从异地转入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时间、连续缴存时间、账户余额合并计算。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同时签订《黄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委托按月冲还贷协议》,缴存额用于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参照国家规定的利率及结息方式计息,本金与利息全部归缴存人个人所有。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办法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可依法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灵活就业人员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第二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存在虚构缴存身份、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违规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失信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冻结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退回相关资金、失信行为上报、多部门联合惩戒、移交司法部门等。
第二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存在贷后停缴或逾期还款等失信行为的,市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有权按照协议或借款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无法收回的,对贷款余额部分按照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二十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个贷率监测工作,当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对总体资金流动性造成较大影响,住房公积金总体个贷率、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超过一定比例,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可适当收紧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发生调整的,从其调整。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9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