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485760779/201910-00033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19-10-15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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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同志解读】调整优化政策  助力住房公积金安全规范运行

发布时间:2019-10-15 15:51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阅读次数:

今年以来,市公积金中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的部署要求,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锐意进取,改革创新,主动作为,攻坚克难,精准实施扩面归集,切实支持职工住房消费,大力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持续提升服务效能,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各项工作,全市住房公积金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稳中向好。现将有关政策调整解读如下: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通过,我市调整优化了以下缴存使用政策:

(一)调整了黄山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标准

将黄山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标准由原按上一年度我市职工月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2018年度为3065元/月),调整为按我市中心城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280元)计算。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申报工作7月1日起已经开始,至8月底结束,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时间为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上限不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黄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最高不超过每月18408元;最低不得低于现行黄山市中心城区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280元。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月缴存额上、下限根据上述确定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2019年度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2209元;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为64元。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住建部颁布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规定,“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经确定,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予调整。

调整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将原月最低缴存额153元下调为64元,下调了89元,降低了58%,有利于降低企业缴费成本,预计将减轻企业缴费负担3850万元,优化了我市营商环境,也有利于企业单位低门槛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职工权益。

(二)调整规范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1.调整提高了我市引进人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对2016年以来,我市引进的符合“黄山人才10条”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和机关事业单位招录的985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黄山市内购买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的,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市人才办提供的人才名单,在计算其个人可贷款额度时由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3倍调高至6倍。

这项政策为省内首创,将有利于我市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在黄山的安居。目前,已有4名高层次人才享受到优惠政策,多贷资金达26万元,预计将享受利息优惠11万元。

2.修改了职工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的提取政策

取消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提取。缴存职工异地工作调动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待其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再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3.规范明确了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具体操作规定

不再受理缴存职工直系亲属间任何形式的住房交易(过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距离法定退休年限应在1年(含)以上;若夫妻及其父母或子女共同申请贷款的,贷款期限核定应以计算贷款额度的共同申请人中距法定退休年龄最短者为依据。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入核定以缴存基数为主要依据;若申请人实际工资性收入高于缴存基数的,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工资性收入证明及职工银行流水明细单,以职工银行流水明细单中的工资、薪酬、奖金等认定为职工工资性收入。

上述政策规定,既贯彻落实了住建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精神,也符合住建部新颁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规范,有利于防范住房公积金使用风险,打击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