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制度

作者:JA612 发布时间:2009-12-22 00:00 信息来源:2009-12-22.0.0. 0. 0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评议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试行)》,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评对象为中心机关各科室和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各区县管理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由中心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由中心办公室、稽核科具体组织,从中心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具体负责对考评对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的内容主要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情况,具体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工作机制制度是否完善;公开的范围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准确;公开的时限是否符合要求;公众了解政府信息的渠道是否畅通;向政府信息送交工作是否及时、准确、完整等。具体考评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的结果以百分制方式计算分为3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采取定期考评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检查随机进行,定期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考评以不定期检查为基础。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定期检查由考评小组确定考评对象,可开展实地检查,或通过区县政府政务信息网站和中心政务信息网站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考评标准给予扣分,计入定期考评成绩,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定期考评的具体方案由考评小组制定。在考评对象先行总结和自评的基础上,考评小组组织定期考评,并根据不定期考评和政府网站评比结果等情况,经考评小组综合评议后提出考评结果,报中心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由中心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考评结果通报。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结果作为当年中心其他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政府信息公开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彰;考评不合格的,在当年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考评中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在接到考评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中心办公室,抄送考评小组其他组成单位。
  第十条 考评对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不按规定完成送交工作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政府信息公开目标考评得分中扣减2-5分。
  第十二条 考评对象可依照本规定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细则,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考评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