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制度

作者:JA612 发布时间:2009-12-29 00:00 信息来源:2009-12-29.0.0. 0. 0 阅读次数:

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各科室以及各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依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公开其政务信息,适用本制度。依申请公开受理部门为中心办公室。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公开义务人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根据《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规定,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

    第五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以下内容:1、规范性文件;2、有关违法违纪事件处理情况;3、部门预算、决算以及审计情况等。下列政府信息将不予公布:1、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内部审计结果以及内部人事管理情况等内部政府信息;2、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3、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4、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中心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自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提交相关单位或处室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2、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以及救济途径;3、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补充申请。公开时间自公开义务人作出公开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违反规定乱收费,一经查实,将启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程序。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