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规划建设委)、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市容(城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点工程局,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宣城、铜陵市房屋征收安置办、马鞍山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局,铜陵市水务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处),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
截至7月底,我厅2016年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60件。其中,涉及政府信息公开19件,数量明显增多,且随着公众对政府工作知情、参与、监督、维权意识的增强,信息公开的申请及与之相应的行政争议呈不断上升趋势。通过案件审理,我们发现系统内一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存在未尽审慎义务,不履行、拖延履行、不恰当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情况,导致相对人不满,引发不必要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甚至产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及行政诉讼败诉现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和重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工作,明确具体机构、具体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办理。对具体承办人员进行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知识培训,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规章,切实提高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工作能力和???平。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工作制度,完善办理工作流程和工作机制。
二、加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的审查
各部门、各单位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依法进行审查、甄别,要注意正确区分和把握群众意见、信访投诉、政策咨询等与信息公开申请之间的界限;要查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以下简称“三特殊需要”),对没有表明“三特殊需要”的具体事由及未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补充、更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补充、更正或者逾期不补充、更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补正后仍未表明“三特殊需要”的具体事由,或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明显与其“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提供。土地(房屋)已被依法征收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以了解征收活动或征收后实施的建设项目的合法性为由,向各部门申请公开依法征收后所实施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相关信息的,各部门应重点审查与其“三特殊需要”是否有关。同时,要依法认真审查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是否由本机关制作或获取,是否已主动公开,是否需要汇总、加工及重新制作,是否需要保密、报批、征求第三方意见以及是否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然后按不同情形作出相应的答复。避免因审查不到位发生认识、理解错误,从而导致答复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申请要求的情况出现。对一些重大、疑难、争议案件,各部门、各单位可与所在市政府法制办或信息公开办进行会商。
三、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地答复申请
各部门、各单位在正式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照申请人的申请诉求,全面梳理相关政府信息内容。无论申请的内容是否政府信息、是否受理部门的职责、是否予以公开,都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其中,对非主动公开类信息,要重新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界定,有针对性地给予答复,坚决杜绝不予理睬、不予答复和不经调查就轻率答复的现象发生;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范围的,应当在告知申请人同时,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对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更改、补正的,应当一次告知清楚;对于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或部分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如属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过程性信息等)和依据,避免因未告知理由、依据不清等原因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能够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延长答复期限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因没有及时作出书面答复而引起行政复议的,我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将相关情况抄送同级监察部门,建议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不作为责任。具体答复参考以下情形:
(一)属于已向社会主动公开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明确说明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并准确指引申请人到相关公开载体查阅。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受理机关经重新进行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界定后,认为可以公开的,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并附该政府信息复印件,或者将该政府信息抄录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正文内答复申请人。
(三)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且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依据,并附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或直接摘录在政府信息部分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正文内答复申请人。
(四)属于涉密信息或非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所引用的依据和理由应经得起司法审查。
(五)属于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或需上级部门批准等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及时报上级部门批准,不能在15个工作日之内答复的,应当及时制作延长答复期限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获得第三方及上级部门意见后,要在延长答复期限届满前,正式作出公开或不予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答复申请人。
(六)不属于本受理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关应当制作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答复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指引申请人另行向相关行政机关咨询或申请公开,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信息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受理机关应与其它单位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答复。
(七)属于受理机关职责范围,但受理机关未制作或保存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答复申请人。
(八)申请公开的诉求和内容不明确,无法准确查找相关信息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九)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交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重复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不再重复答复。
(十)申请人一次申请要求公开信息条目较多的,受理机关能够按上述类型进行区分处理的,经区分处理后,逐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难以区分处理、影响办理时效的,受理机关应当书面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重新提出申请,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四、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件归档存查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对办结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件,应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一案一号一档,每个档案应包括依申请公开答复书、登记回执、内部呈批表、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征求意见情况、邮寄答复书的挂号信收据等,并建立方便查阅和管理的档案登记表。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无有效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受理机关应当将该申请登记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避免因证据材料遗失、没有送达依据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及行政诉讼败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