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专栏
市公积金中心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管理中心编制了《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中心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本中心办公室(具体地址:屯溪区新园东路198号财经大厦6楼)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管理中心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管理中心编制的《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管理中心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管理中心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上公开为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管理中心当面受理点: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559-2355403;本中心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纸、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互联网联系方式:hssgjjzx@163.com。(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依申请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第二部分“依申请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中心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中心申请获取。本中心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管理中心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办公地址:屯溪区新园东路198号财经大厦6楼;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邮政编码:245000;联系电话:0559-2355403;传真号码:0559-2355403。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管理中心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后)。《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管理中心网站(http://gjjzx.huangshan.gov.cn/)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管理中心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管理中心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管理中心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管理中心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管理中心掌握的政府信息,管理中心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管理中心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管理中心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管理中心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管理中心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6、自2021年1月1日起,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规定详见: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12/01/content_5566168.htm,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四)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管理中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