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灵活就业人员,各有关单位:
现将《黄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9日
黄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黄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黄山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等方式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快递员、外卖员、出租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导游员、家政服务人员、律师、建筑装修人员、零工劳动者、电商、网络主播等。灵活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及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与运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
(二)设立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专户,在专户下设立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记载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
(三)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归还;
(四)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
(五)承办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遵循“自愿缴存、灵活提取、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 账户设立及信息变更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上渠道或线下业务网点申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签订《黄山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附件1,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开户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和缴存信息。
第七条 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原在本市开设并封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转移至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专户。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应同步关联个人银行卡用于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关联的银行卡需为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在受托银行开设的I类借记卡(或社保卡),灵活就业人员变更银行卡的,应在每月代扣代缴日前完成。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佣人员可按个人名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雇主自愿为其雇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参照单位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执行,需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信息和缴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过“黄山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办理变更,或到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包括各受托银行的便民服务点,下同)办理变更。个人信息变更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性别、婚姻状况、电话号码等;缴存信息变更包括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等。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后的当月或次月起,按照协议约定每月由受托银行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不得补缴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每月15日起从灵活就业人员关联的银行卡账户中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需在每月15日前足额存入资金并保持至缴款成功。若因银行卡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扣款失败的,缴存人应在下一扣款日前补足资金。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缴存人自行确定,并执行市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的单位职工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24%,缴存资金全部由缴存人个人承担。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当月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需在每月15日之前完成。若未及时调整,系统将默认按上一月份约定的缴存额扣款。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退出自愿缴存后重新申请缴存的,自申请当月或次月起缴存,不得补缴停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重新缴存时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并重新签订协议,从下一缴存日起计算该账户的正常缴存月份。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继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贷款未结清前,不得停缴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终止协议和销户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首笔住房公积金缴存,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首笔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协议自动终止,设立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注销。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协议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未按约定缴存且连续欠缴3个月及以上的,视为退出自愿缴存,协议自动终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封存。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因个人原因不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申请退出自愿缴存,并通过线上渠道或线下业务网点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符合条件的即可办理销户提取,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后缴存人仍未办理销户提取的,市公积金中心可视情况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采取集中销户,销户提取本息转入协议中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转移接续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继续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视同退出自愿缴存,原签订的协议作废,需及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入和异地转出手续。
第六章 提 取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租房自住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未在其他单位缴存的,退出自愿缴存后即可提取其灵活就业缴存部分资金;
(七)符合我市规定的其他提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以单位职工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时需按照我市单位职工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按照现行提取政策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章 贷 款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购买本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同意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四)借款人家庭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任何一方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以共有房产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须为借款人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
(六)首付款符合规定比例;
(七)符合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原则上不得高于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可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抵押基数+共同借款人抵押基数+(借款人公积金余额+共同借款人公积金余额)×计算倍数;
(二)不得高于总房款减去首付款;
(三)不得高于单笔贷款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放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期限按男性不超过63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执行。
第二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50%,且不超过我市现行政策规定的最高月缴存额(不包含组合贷款的商贷月还款额)。若申请人双方均为灵活就业人员,则月还款额不超过我市现行政策规定的最高月缴存额的2倍。
第二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职工身份转换的或从异地转入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时间、连续缴存时间、账户余额合并计算。
第三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同时签订《黄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委托按月冲还贷协议》(附件2),缴存额用于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参照国家规定的利率及结息方式计息,本金与利息全部归缴存人个人所有。
第三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细则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可依法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三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存在虚构缴存身份、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违规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失信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冻结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退回相关资金、失信行为上报、多部门联合惩戒、移交司法部门等。
第三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存在贷后停缴或逾期还款等失信行为的,市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有权按照协议或借款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无法收回的,对贷款余额部分按照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三十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个贷率监测工作,当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对总体资金流动性造成较大影响,住房公积金总体个贷率、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超过一定比例,经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适当收紧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实施后,市公积金中心将原住房公积金系统内自由职业人员统一转移至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专户,原自由职业人员按照新的管理办法接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发生调整的,从其调整。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5年7月9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两年。
附件:1.黄山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
2.黄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委托按月冲还贷协议

